仙桃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鄂9004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2月占用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一组集体土地1461.87平方米新建配料场,建筑占地1092.38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1092.38平方米,地类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耕地1203.66平方米,该地块在仙桃市限制建设区范围之内,不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461.87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民委员会;2、责令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92.38平方米配料场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461.8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14618.70元罚款。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向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送达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送达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催【201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仙资规登【2019】23号)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责停【2019】2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1份、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立案呈批表(编号:仙资规立【2019】23号)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接调【2019】23号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接调【2019】23-1号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监察局违法占地勘测委托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承诺书复印件1份、测绘资质证复印件1份、作业资格证复印件2份、现场勘测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占地勘测图复印件1份、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占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复印件1份、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复印件1份、关于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复印件1份、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告【201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听【2019】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意见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编号:20190023)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呈批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催【201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7份、送达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1份、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1份。
本院认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收到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编号:仙资规处【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拆除被执行人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一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1092.38平方米配料场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