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3155号
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路258号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90420P。
法定代表人:何军强。
被告:重庆骉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RJ4T9W。
法定代表人:付立磊。
被告: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3923196H。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被告:重庆七人壳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白鹤路103号非住宅负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QLYH2J。
法定代表人:叶泽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骉远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七人壳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薇薇
人民陪审员 宋红莉
人民陪审员 何业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
书 记 员 李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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