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宁江工业园区五楼组东侧(北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清良,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龙华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清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因此房屋土地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拆迁规划区中,当地政府统一处置,申请人表示同意,故本院暂时不做处置。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37098.5元,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