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一拖(姜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3民初6841号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平,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沙河镇交通街***号。
被告:一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二、被告一拖(**)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再处理。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