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099号
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N8YX46,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大连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莎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774305608,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执行董事。
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