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099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099号

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N8YX46,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大连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莎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774305608,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执行董事。

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众燕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