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319号
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街道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瑞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沙河镇墩坊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总经理。
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宗绪彦
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魏忠华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