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489号
原告:云南有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人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云上云信息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园区兴园路云上云云南省信息化中心(首期)项目1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中心A1座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上云信息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有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