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信宜市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7。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35。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53。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水华,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3。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38。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梁文光,均系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5X。
原审第三人: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信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7F。
法定代表人:罗某1。
上诉人***、***、***、***、张水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3民初字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水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水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张水华承担;对上诉人已经预交的诉讼费1950元,本院予以退还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文坚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