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725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2,电话139×××××3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飞,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37。
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647F,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罗飞峰,电话180×××××833。
被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田冲队,公民身份号码440××××××××××××710,电话135×××××768。
原告***与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 宁
人民陪审员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张汝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