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2,汉族,住址信宜市××××××××××,电话:139×××××341。
原告:***,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8,汉族,住址信宜市××××××××××,电话:137×××××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飞,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9,汉族,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号××××,联系电话:137×××××473。经信宜市东镇街道礼圩社区×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37,汉族,住址信宜市××××××××××,联系电话:136×××××700。经信宜市东镇街道礼圩社区×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7F,住所地信宜市×××××××××××××7××。
法定代表人:罗飞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和,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7B,住所地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坤丽,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8,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信宜市×××××××××4×,联系电话:151×××××004。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0,汉族,住址信宜市××××××田冲队,联系电话:135×××××768。
原告***、***与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如
人民陪审员 赖海珊
人民陪审员 张贵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慧盈
书 记 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