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37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895073656N,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红旗路13号。
负责人:谭宏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林凤,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29231647F,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银湖东路金璟花园C2幢7号铺。
负责人:罗飞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与被告***、林凤、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万彩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秋雯
书 记 员 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