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催4号
申请人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6633795J,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坞城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星,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00000元,出票人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铁路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仁军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