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2584号 申请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15,944.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源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15,944.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