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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566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