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566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