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