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2民初5333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华坑路中段(土名:零坑)。
经营者:陈树超,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助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广州丽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伦坑路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添,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以下简称“超艺花卉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广州丽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丰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艺花卉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兵、被告人民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被告丽丰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艺花卉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民财险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2.被告人民财险、***、丽丰物流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949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19时,在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被告***驾驶被告丽丰物流所有的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刹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精心培育的双龙争珠工艺树(朴树)、工艺树榕树、贝杜鹃、瑞榕、花瓶、铁护栏等受损。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处理后,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人民财险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参与对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物品定损,被告人民财险到达现场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见证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定损过程。2016年9月29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关于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内盆景及物品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为871160元,原告支付了25800元价格评估费。经查,肇事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民财险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三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民财险辩称:1.我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提交的鉴定报告不符合鉴定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原告单方请求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为此我司在庭前已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受损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同时,鉴于受损物品的特殊性,我司希望在重新鉴定时广州盆景协会的专家对本案的受损物品出具专家意见,为本案提供鉴定参考;2.本案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我司到现场参与鉴定经过与事实不符,我司没有参与到评估的具体经过之中。
被告***辩称:我方与被告人民财险的意见一致。
被告丽丰物流辩称:原告有通知我方去参与评估鉴定的现场,但是我方到现场的时候,鉴定公司已经走了。我方一直与原告协商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现场没有开走,保险公司与我方也到场,我方也尝试与原告协商对受损的物品进行赔偿,但原告一直都没有出具定损价格给我方,就直接起诉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19时2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驾驶的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超艺园林花卉场旁边停车场,因刹车失灵,车头撞上停车场的盆景,造成原告盆景等物品损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责任均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为朴树(双龙争珠工艺树)1套、榕树(工艺树)1盘、贝杜鹃1株、瑞榕1株、花瓶2个及铁护栏1个,所有人均为超艺花卉场。
2016年9月8日,人民财险委托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对受损的盆景及围栏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昊鑫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穗昊价估(花)[2016]0033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为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内盘景树修复费用总价为27980元。超艺花卉场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2016年9月9日,超艺花卉场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事务所)对受损的盘景及物品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9月29日,华盟事务所作出穗华价估(增城)[2016]36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为朴树(双龙争珠工艺树)、榕树(工艺树)、贝杜鹃、瑞榕、花瓶及铁护栏损失价格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元、400元、400元、160元、200元,合计1101160元,朴树(双龙争珠工艺树)、榕树(工艺树)的残值分别为200000元、30000元,评估结论为: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内盘景及物品损失价格为871160元(1101160元-230000元)。超艺花卉场为此花费评估费25800元。被告方对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不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且该委托是超艺花卉场的单方进行,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超艺花卉场主张其已通知人民财险及***到场参与鉴定,并提交《通知函》及快递单,拟证明其已依法通知人民财险参与评估定损。《通知函》的内容为: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为了避免将来理赔产生争议,为了及时保全证据,超艺花卉场准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华盟事务所对受损树木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特通知人民财险在收到此通知函后2日内派有资质的查勘定损人员或其他评估机构到达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参与或会同华盟事务所共同评估,如人民财险不派人参与此次评估,视为人民财险对华盟事务所进行本次评估和对本次评估报告无异议。人民财险确认收到该通知函,但称其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明确的地点及时间,超艺花卉场也没有告知其聘请的鉴定机构何时进行鉴定,所以其工作人员也没有到现场。***、丽丰物流称超艺花卉场有通知其到场参与评估,但其到场后评估公司已经离开。
各方当事人对华盟事务所作出的穗华价估(增城)[2016]36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中评估的贝杜鹃、瑞榕、花瓶及铁护栏的损失价格无异议,对朴树(双龙争珠工艺树)、榕树(工艺树)的评估损失价格有争议。人民财险申请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超艺花卉场的盆景及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重新进行评估,超艺花卉场与***、丽丰物流均同意,超艺花卉场还提供广州开发区盆景协会、广州市粤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红苑花木园艺场、广州市萝岗区幸珍花卉店出具的涉案盆景市场价值调查情况供参考。人民财险、丽丰物流对前述文件真实性、合法性保留意见,并称前述单位属于黄埔区内的相关主体,超艺花卉场也是黄埔区从事盆景业务的,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前述文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评估参考。本院经摇珠确定评估机构为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评估公司),该司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穗德价估[2017]0114号《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超艺花卉场的朴树盆景的损失价格为120000元,其他物品的损失价格为5890元【榕树(工艺树)5000元、贝杜鹃200元、瑞榕250元、花瓶240元、铁护栏200元】。人民财险为此交纳评估费26000元。人民财险、丽丰物流对该评估结论无异议,超艺花卉场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认为该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方法错误,受损标的物是“双龙争珠”工艺树,但该评估机构没有考虑受损物品基本的艺术属性和特征。就超艺花卉场前述异议,德高评估公司复函本院,对程序问题及评估方法问题予以答复,称本次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朴树盆景的现状、实际受损程度等),严格依据价格评估原则进行的,是客观、公正、合理的。超艺花卉场不予认可,其提交广州盆景协会出具的《盆景价值评估书》,拟证明受损的朴树和榕树属艺术品,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才能予以评估,广州盆景协会的评估价格可以证明德高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且程序违法,不公正。人民财险、丽丰物流对该评估书不予认可,认为广州盆景协会不具有评估的资质,且该评估机构也是超艺花卉场自行委托的,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损依据。
另查明,粤A×××××号大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丽丰物流,***是丽丰物流的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人民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通知函》、快递单、《评估结论书》、复函、《盆景价值评估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投保单、保险条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驾驶的A66121号大型汽车停放在超艺园林花卉场旁边停车场因刹车失灵撞上停车场的盆景,造成盆景及其他物品受损,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丽丰物流,***是丽丰物流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故***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丽丰物流承担。人民财险承保了车辆的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应当先由人民财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人民财险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关于损失金额的确定问题。首先,各方当事人对华盟事务所作出的穗华价估(增城)[2016]36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的贝杜鹃、瑞榕、花瓶及铁护栏损失价格分别为400元、400元、160元、2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由于双方对朴树(双龙争珠工艺树)、榕树(工艺树)的评估损失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本院根据人民财险的申请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本案审理中通过摇珠选定德高评估公司作为涉案盆景及物品损失价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德高评估公司具有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的相关资质,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艺花卉场虽对该结论书不予认可,但未举证证明该评估机构及指派评估人员无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或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情形,故本院对德高评估公司所作出的《评估结论书》予以采信。根据评估结论,因交通事故造成超艺花卉场的朴树盆景的损失价格为120000元,榕树(工艺树)的损失价格为5000元。因此,超艺花卉场的损失金额计算为126160元(120000元+5000元+400元+400元+160元+200元元)。故人民财险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艺花卉场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艺花卉场124160元。超艺花卉场、人民财险申请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财产损失共计12416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0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超艺园林花卉场负担109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796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麦景昌
审 判 员 邓劭充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