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4民初3719号
原告:宝鸡国铁机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国铁机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国铁机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额由1461148.77元变更为634609.85元,并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国铁机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5元,原告宝鸡国铁机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负担5073元,其余3902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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