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349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高新22路国铁基地(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47842773。

法定代表人:谢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份工资17650.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陪产护理假十天应支付的工资合计2873.56元;3.判令被告给原告补交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未缴纳社保或者等额补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413.79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未休年假工资7758.6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聘质量经理职务。原告入职时,被告与原告约定试用期满后薪资调整20%-30%。试用期满后(2019年10月份),原告书面提出转正申请,被告恶意拖延,让2019年12月份后再转正,到期协商未果。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一,未依法办理转正手续,并以此为由按约定工资的80%向原告支付工资且存在拖欠支付工资的情形;其二,被告未支付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外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未进行调休;其三,违法扣除原告依法应当享受的陪产假、丧假正常工资;其四,未依法为原告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221号裁决书,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高新22路国铁基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高新22路国铁基地。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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