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339号
***、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3民初315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加班工资9885.06元及护理假工资919.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觉向法院缴纳涉案执行款10871.6元(含执行费62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3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