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304民初3158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6月13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61032XXXX606130812。
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73。
法定代表人:谢滇,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信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他2019年7月份-2020年6月份的工资17650.24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他陪产护理假十天应支付的工资合计2873.56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等额补偿他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未缴纳社保;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他补交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413.79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他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他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758.6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他应聘的是质量经理职务,入职时,被告与他约定试用期满后薪资调整20%-30%。试用期满后(2019年10月份)他书面提出转正单工资调整,被告恶意拖延,让2019年12月份后在转正,到期协商未果;他于2020年6月20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一,未依法为他办理转正手续,并以此为由仅按约定工资标准的80%向他支付工资且存在拖欠支付工资的情形;其二,被告未支付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外的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未进行调休;其三,违法扣除他依法应当享受的陪产假、丧假正常工资。其四,亦从未依法为他交纳过任何的保险。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劳动报酬并且交纳各类法律规定保险。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而被告却一直拖欠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用、也未缴纳各类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他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他于2020年6月24日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该委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221号裁定书,他对裁决书不服,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请1、该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形,每月工资都足额给原告按时发放。2、原告向该公司请假时原告只请了三天的陪产假,公司也安排原告休息了。3、该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4、该公司虽然安排原告加班,也安排了原告调休,故不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因为该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情况,该公司也不承担经济补偿金。6、年休假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休假,原告不符合休年休假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宝鸡市渭滨区XX街道XX路XX号居民,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系企业法人。2019年7月9日,原告***应聘进入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在质量工程师岗位工作,工资5000元/月。双方签订了2019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另查明,原告***自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双休日加班共计21.5天;2019年12月原告***休陪产护理假4天,被告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陪产护理假工资。
同时查明,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鑫华信机械公司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4月份人工手工考勤表、6月份钉钉考勤;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辞职申请、证明、考勤表、考勤及调休统计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依照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关义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陪产护理假4天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经原、被告核对考勤表,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原告双休日共计加班21.5天;故对原告要求支付21.5天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转正后工资增加20%-30%的诉请,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等额补偿其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未缴纳社保损失的请求,由于原告没有损失标的数额,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由于原告工作未满一年,不享有该项待遇,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原告对双方的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即主动以“个人工作”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同时庭审中,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查明,被告未拖欠原告工资,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陪产护理假期间工资共计919.54元;
二、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9885.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宝鸡市鑫华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寅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冯宝华
 书  记  员  蔡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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