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民初字第1113号
起诉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起诉人***,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诉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状。
***、***诉称:2001年2月***、***在汉源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位于汉源县富林镇民建村五组的一幢砖混结构4层25间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其面积为431.83m2、产权证号为雅汉权字第3920号。该房屋因瀑布沟电站建设已于2008年拆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对起诉人上述431.83m2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