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雅民终字第610号
上诉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上诉人***,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系***之妻。
上诉人***、***不服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片面性。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裁定,指令汉源县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