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7号
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胡某。
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9元,由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宁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