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朱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581执恢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3********。
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129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号部分存款,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置;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湘0528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