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8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城埠岭一巷。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武冈市××村的工业用地(已查封),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等资金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予以程序性终结结案,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58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