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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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957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
被告:永康市西城*****小店。
经营者:**金。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西城*****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