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300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旺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
经营者:朱芝青。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旺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