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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某某货店、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终6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319号商铺。
经营者:刘运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送达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上诉期届满日期应为2021年9月23日,而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提交上诉状的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家**货店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闽松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游 彦
书 记 员 刘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