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490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钰伟宏达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小村33号。
投资人:郝长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书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钰伟宏达汽车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