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6153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13-2号之二F1、F2、F3一楼、二楼01、202、205、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文塔路十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