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3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文塔路十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2073895F。
法定代表人:钟俍泉。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78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4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向二九一南方地质环境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5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1049185.83元,以及支付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19元。本案执行费552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或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1个财付通支付账户,于2022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贵AS××**、贵A4××**、贵A4××**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川RX××**、川RW××**、川RX××**的机动车。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明区××路××号××停车场××层××号、位于南明区××路××号××#××楼××**××层××号和位于南明区××路××号××#××楼××**××层××号的三处不动产,首先查封法院和案号为西充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5执638号案。如发现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739元。该款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了以上执行措施以外,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3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