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7民初584号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