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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39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礼银,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古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申请人:杨妮妮,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六路与中丘路交汇北200米路东滨河润城12号楼50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GDL02。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经理。
被申请人:尚学利,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李朝秀,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276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05382K。
法定代表人:尚学利,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双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95346928Q。
法定代表人:李兴,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2777Y。
法定代表人:朱红超,经理。
被申请人: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工业园区创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648488534。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礼银与被申请人***、杨妮妮、临沂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学利、李朝秀、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双赢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礼银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3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礼银提供的担保车辆即黄礼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2018年12月18日,黄礼银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用以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为黄礼银诉***、杨妮妮、临沂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学利、李朝秀、临沂市恒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双赢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万元,请求解除对黄礼银担保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礼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