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县,临沂市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
原告***与被告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化恕
人民陪审员  王玉玺
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