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181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277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22003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181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277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22003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