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860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2777Y,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超,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43457H,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A3-1-B。

法定代表人:刘玉珍,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自愿悬赏执行,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25.96元,扣除执行费10459.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19466.96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86433.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海 龙

审判员 管 晓 蒙

审判员 孙 宗 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