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5民初747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8994115,住所地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世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泵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真空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潘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真空泵厂支付补缴社会保险的损失53049.84元、医疗保险的损失36374.40元,并自2020年4月起,支付因丢失其档案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500元/月。事实和理由:其于1984年从南京仪器仪表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调入真空泵厂工作,1985年病休。2015年2月到达退休年龄,但申办退休时,因真空泵厂丢失档案遭拒。2020年3月,其补缴了53049.84元费用办理了退休手续,2020年6月,其补缴了36374.4元的医保费用。因真空泵厂遗失了档案,才造成其需补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也因遗失了档案,造成其工龄减少,影响退休待遇。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真空泵厂辩称:其不存在遗失**档案的事实,**要求赔偿补缴相关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职工。1984年4月,**由仪表公司调入真空泵厂。1984年底,**病休。1985年3月,时任真空泵厂人事职员的屠克明向仪表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档案一份。2005年,真空泵厂进行“三联动”改制,**不在册。2010年,**就社会保险问题要求真空泵厂协助,遂向真空泵厂出具申请报告,以本人患有心肌炎为由要求辞职休养,署期1992年2月1日。真空泵厂办公室副主任杨天宁在申请报告上签署“经研究同意本人申请”“许援朝”,署期1992年2月。双方同时补做了1984年8月10日至1992年1月10日的四张工资表。之后,**开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4月21日,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向**出具《退休审核一次性告知书》,要求**提供原始档案、离开单位的资料、工资表原件等。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退休手续未能办结。2016年4月7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退休审批事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曾于2016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真空泵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570376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440000元。同年6月28日,本院(2016)苏011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苏01民终6911号终审判决认定**关于真空泵厂遗失其原始档案致使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进而要求真空泵厂赔偿相关待遇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8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无证据证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缴费未满15年的原因是真空泵厂遗失档案所致,故裁定驳回了**的再审申请。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4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检察机关将**不能办理退休的原因仅归结为其档案丢失的抗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6911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缴纳费用为53049.84元,同年6月,**又补缴了医疗保险,缴纳费用为36374.40元。同年7月3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2016)苏011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苏01民终6911号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808号民事裁定及(2018)苏民再464号民事判决均认定,**将不能办理退休的原因归结于真空泵厂遗失其档案所致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将补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及其工龄减少,影响退休待遇的原因归结于真空泵厂遗失其档案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要求真空泵厂赔偿因补缴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及要求自2020年4月起,支付因丢失其档案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500元/月的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道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傅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