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3882号
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地秀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世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台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1313-136。
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洛城镇址(寿光市泰丰模具有限公司院内)。
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泵厂公司)与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虎飞行器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虎汽车公司)、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汽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真空泵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虎飞行器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公司、被告泰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真空泵厂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雷虎飞行器公司、雷虎汽车公司、泰汽公司连带给付票据号为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177675.19元及利息(以17767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雷虎飞行器公司、雷虎汽车公司、泰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雷虎飞行器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具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2731号汇票),系统中记载:收款人为雷虎汽车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8月21日,票面金额为188675.19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经过多手背书,于2019年4月9日由南京重机装备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背书转让给真空泵厂公司。2019年4月17日,真空泵厂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xxx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19年5月28日xxx公司再次背书转让给真空泵厂公司,真空泵厂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背书转让给江苏xx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提示付款,但付款请求被拒绝签收,拒绝理由系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票据被拒付。2019年9月10日,xx公司向真空泵厂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因汇票被拒付,要求真空泵厂公司支付188675.19元,2019年10月23日,真空泵厂公司支付xx公司188675.19元。现真空泵厂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雷虎飞行器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雷虎汽车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泰汽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雷虎飞行器公司出具2731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88675.19元,收票人为雷虎汽车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均为雷虎飞行器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8月21日,票据可以转让,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731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信息为:2019年4月1日,雷虎汽车公司背书给山东航工xx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同日,xx公司背书给泰汽公司;同日,泰汽公司背书给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南京重机公司;2019年4月9日,南京重机公司背书给真空泵厂公司;2019年4月17日,真空泵厂公司背书给xxx公司;2019年5月28日,xxx公司背书给真空泵厂公司;同日,真空泵厂公司背书给xx公司。2019年8月21日,xx公司提示付款;2019年8月27日,票据被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19年9月10日,xx公司向真空泵厂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函》,要求真空泵厂公司给付2731号汇票款。2019年10月23日,xx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真空泵厂公司支付的承兑人为雷虎飞行器公司的票据款188675.19元。
另查一,2020年4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9月18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78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xx公司重整计划,终止xx公司的重整程序。本案诉讼中,真空泵厂公司与xx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xx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向真空泵厂公司偿还相应债务,即11000元,且xx公司已经向真空泵厂公司支付完毕。
另查二,2019年10月29日,真空泵厂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前海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xx公司就涉案2731号汇票提示付款时,该汇票签章完整、必要记载事项齐备,为合法有效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xx公司于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雷虎飞行器公司拒绝付款后,向前手背书人真空泵厂公司追索票据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再根据法律规定,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根据真空泵厂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xx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故真空泵厂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2019年10月23日,真空泵厂公司清偿后,于2019年10月29日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索时效要求。真空泵厂公司向承兑人雷虎飞行器公司以及前手雷虎汽车公司、xx公司、泰汽公司进行再追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故真空泵厂公司关于要求雷虎飞行器公司、雷虎汽车公司、泰汽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雷虎飞行器公司、雷虎汽车公司、泰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票据号为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7675.19元及利息(以17767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