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民初1049号
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
法定代表人:胡世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华强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希平。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华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0元,由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英杰
书 记 员 雷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