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友和经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1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友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郑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4219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反诉第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友和经贸有限公司及原审反诉第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19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