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辖24号 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1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博南镇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563187139T。 法定代表人:羊实,执行董事。 被告:羊实,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欠款671468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羊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羊实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度,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发生硅渣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永平泰达公司共计欠付日照港进出口贸易公司货款15714684元,永平泰达公司陆续偿还900万元,尚有6714684元未给付。2021年6月8日,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日照港进出口公司将对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被告羊实享有的到期债权6714684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8日,日照港进出口公司向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被告羊实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该转让对债务人云南永平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取得债权人资格。2022年7月30日,被告羊实向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的6714684元欠款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永平县泰达废渣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羊实至今未向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损害了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应由我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涉及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综上,本案由我院提级管辖符合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