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2441号
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7。
法定代表人:常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华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富胜。
被告: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陈富胜。
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99号(海滨四路与上海路交汇处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志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江 惠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法官助理 冯 妍
法官助理 陈 雁
书 记 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