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964号
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泽,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召鹏,总经理。
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计1716.5元,由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