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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6567号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原告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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