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355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瑞明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津0105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2M)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925.9元,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370925.9元的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市瑞明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瑞明威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爱普瑞涂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2M)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925.9元或者相当于人民币370925.9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薇
法官助理***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