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1262号 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山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女,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机场路东方正游艇有限公司路南)。 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