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山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09月0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66号案件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山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09月0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66号案件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