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3民初889号 原告: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108号办公室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