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02民初551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霞、徐风文,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附路36号202室。
负责人:刘永军,经理。
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
法定代表人:宋林蔚,主任。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应***申请,依法追加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纸业)、羊亭镇港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头村委)为本案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风文、龙港纸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港头村委之法定代表人宋林蔚到庭参加诉讼。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龙港纸业、连带赔偿医疗费207711.4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9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537866.4元、误工费60028元、护理费66734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470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963557.67元。***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雇佣***到龙港纸业厂房从事钢结构拆除工程,约定每天支付劳务费240元。2017年9月20日,***在从事拆除劳动过程中,从钢结构坠落受伤,在海大医院住院129天,后转入威海卫人民医院住院100天,支出巨额医疗费,但除***垫付部分医疗费外,各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故提起诉讼。
***辩称,我雇佣***属实,我系威海拓源废品回收站负责人,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拆除涉案钢结构系受龙港纸业雇佣,拆完之后龙港纸业给我劳务费,拆下来的钢结构需还给龙港纸业,我认为龙港纸业需要承担责任。
龙港纸业辩称,2015年龙港纸业已搬离了涉案场地,将所有资产交付给羊亭镇政府,涉案钢结构属于国有资产。羊亭镇政府既未委托龙港纸业拆迁,也没有将涉案厂房拆迁工程发包给龙港纸业,故龙港纸业与本案无关。
辩称,并未参与涉案厂房拆除的发包事宜,本案与无关。
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12月30日,龙港纸业与签订企业租赁合同,租用港头村厂房生产,涉案钢结构为龙港纸业租赁厂房期间建造。2016年10月25日,羊亭镇政府征收龙港纸业在承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含涉案钢结构),并给与龙港纸业停业补偿及选址另建厂房。经与政府协商,龙港纸业欲回收其钢结构旧件再次利用,自行组织了一次招标活动,***中标,并支付给龙港纸业施工保证金30万元。后因羊亭镇政府组织正规招投标程序,2017年8月14日,龙港纸业将收取***的30万元保证金予以退还,并推荐***参与政府投标。***因资质不足,借用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中标。
2017年8月27日,环翠区羊亭镇政府与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签订拆除房屋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环翠区羊亭镇政府委托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拆除老龙港厂区及周边房屋,需拆除的建筑物28813.86平米,同时要求将地面建筑垃圾予以清理,工期30天。由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支付给羊亭镇政府206000元,并向政府交纳工程押金10万元,拆除房屋的旧材料由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负责处理。2017年8月28日,***向羊亭镇政府支付施工押金10万元。龙港纸业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给***20万元购钢结构款,***添加了6000元购买其他废旧物资款后,当日将206000元汇给羊亭镇政府。2017年10月12日,龙港纸业再次支付给***购买钢结构款104920元。2017年10月24日,龙港纸业支付给***劳务费9万元,用于拆卸钢结构的人工、装卸、运输等。龙港纸业并未与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签订拆卸运输协议。
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由***组织包括***在内的工人进行了施工。2017年9月20日,***在高空进行切割涉案钢结构作业时不慎坠地受伤,伤后被送往威海海大医院、威海卫人民医院、威海市烟台毓璜顶医院等救治,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骨积气、头皮血肿、左侧颧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右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右腓骨小头骨折、左肘部皮肤擦伤、左肘部皮肤裂伤等。共住院229天,至本案审理结束时,***自行支付医疗费145196.19元,欠付海大医院医疗费62515.28元,***为***垫付医疗费349846.1元,另外***还支付4万余元其他抢救费用,本院酌定***垫付所有医疗费用数额为39万元。因协商后续赔偿事宜未果,遂成诉。
另查明,2018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
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诉讼中,***申请对其身体伤残及精神伤残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分别对其身体伤残等级、精神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等进行了鉴定。
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脾切除术后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肋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膈肌修补术后符合十级伤残。2、***伤后误工时间至鉴定日,住院期间前60日需2人护理,其余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后续治疗期间需1人护理30日。3、***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支出鉴定费2860元。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外伤导致颅脑损伤,致脑外伤致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支出鉴定费3655元。质证后,***认为,烟台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没有给与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头部伤势严重,丧失沟通认知能力,继发癫痫,需要陪护人员24小时看护以防不测,鉴定所不出具精神方面的护理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了***的利益。***认为,精神伤残等级过高。龙港纸业认为,该损失与龙港纸业无关。经本院与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沟通,鉴定所称,目前精神伤残不予出具护理期限及依赖程度,是行业通行做法。
诉讼中,***提供证人王某(工友)证言,用以证明***未给工人提供安全措施。王某证明自己带了安全帽,但不能确定***是否带了安全带。***提供涉案钢结构照片及证人于天龙(事发时为吊车司机)的证言,证明事发时于天龙让***戴安全带,***不听,于天龙说不戴不行,但因是开吊车的,没有人听他的,钢梁一断,***没有把住,掉下来了。质证后,***认为,吊车司机时隔两年,不应记得清楚事发情况。***主张,事发时其本人刚到现场,***系工人领班,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预定的拆除方法,掉落时身上未系安全带,安全帽落地后摔飞了。***父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安全帽上有血迹,***戴了安全帽。本院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及逻辑推断,认定***事发时未系安全带。
诉讼中,龙港纸业提供2017年7月30日、10月12日***开具的20万元、104920元收据,证明龙港纸业支付给***钢结构款,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受伤与龙港纸业无关。质证后,***主张,上述二票据属实,涉案厂房中最值钱的是钢结构,为减少购买成本,指示***按照1、整体厂房转包价格2、钢结构排除在外价格;3、单纯钢结构价格等数种不同方案报价,最终形成龙港单纯购买钢结构,***回收其他旧资产的方案,龙港纸业支付给***劳务费9万元。***根据龙港纸业的指示,优先拆除钢结构,龙港纸业派员现场监督。质证后,龙港纸业认为,该9万元包括拆卸、运费、人工等费用,但否认系支付给***的劳务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通过法庭审理,可以认定***借用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资质签订合同,系***直接雇主,应当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全部拆除工程由***组织施工,其不仅雇佣***拆除钢结构,在此之前还雇佣***参与涉案厂区的其他拆除工程。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明知***没有拆除工程资质而借用之,鑫安分公司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分包人,与***之间形成挂靠或借用资质关系,认定其与***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依据,但作为出借资质的一方,对***应当严加监管,放任***混乱施工而缺乏指导监督,其存在过错,应当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龙港纸业出资购买拆卸下来的钢结构部件,并支付***拆卸费用,***以完成该拆除工作成果获取报酬,与龙港纸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龙港纸业属于定作人,其明知***没有拆除钢结构的资质而选任之,要求其完成拆卸事务,存在过错,故龙港纸业应当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龙港纸业向羊亭镇政府购买或者向***购买均不影响其存在选任***拆卸之过错。拆除钢结构工作属于整体拆除工程中的一部分,***、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龙港纸业应各自按照过错对***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港头村在拆除工程中曾存在阻挠施工等情形,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参与到涉案拆除工程,涉案钢结构亦不属于所有,故与本案无关。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及举证可以认定,无论安全带固定在吊篮上或钢结构上,***均不至于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害。高空防跌为一般人的基本常识,无需特别安全培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防范存在非常严重的过失,因此其自身亦应当对产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混合过错情况,本院确定***、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龙港纸业、***本人对***对此次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10%、20%、30%。
关于***的各项损失数额。
第一、关于***的医疗费损失。***目前确定发生的医疗费损失数额为609711.47元(39万元+145196.19元+62515.28元+12000元),***应赔偿***医疗费损失243884元(609711.47元×40%),因***已经赔偿医疗费39万元,故超付的146115元用于冲抵其他赔偿项目;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损失60971元(609711.47元×10%);龙港纸业应当赔偿***医疗费121942元(609711.47元×20%)。
第二,关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住院229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160元(22900元×40%);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2290元(22900元×10%);龙港纸业应当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4580元(22900元×20%)。
第三,关于***的伤残赔偿金损失。***构成一处五级、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二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8%。***应赔偿其伤残赔偿金215146.5元(39549元/年×20年×68%×40%);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53786.6元(39549元/年×20年×68%×10%);龙港纸业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107573(39549元/年×20年×68%×20%)。
第四,关于***的误工费损失。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2017.9.20)至定残日(2019.3.28),共计误工554天,故***应赔偿其误工费数额为24011元(39549元/年×554天×40%);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误工费损失6003元;龙港纸业应当赔偿***误工费12006元(39549元/年×554天×20%)。
第五,关于***的护理费损失。根据鉴定意见,***因伤住院229天,前60天需2人陪护,其余169天需1人护理,后续治疗期间需1人护理30天,护理人员均参照城镇居民户籍性质计算,其住院、后续治疗期间护理费损失数额为34565元【(39549元/年×60天×2人+39549元/年×169天+39549元/年×30天)】;烟台鉴定机构并未出具***的精神残疾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的意见,对精神伤残护理费本院暂不处理,可另行选择有护理损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后主张。故***需赔偿***身体伤残护理费损失13826元(34565元×40%);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身体伤残护理费损失3457元(34565元×10%);龙港纸业需赔偿***身体伤残护理费损失6913元(34565元×20%)。
第六,关于***的被抚养人损失。***定残时儿子高长威10周岁,母亲王之菊达到退休年龄,因赔偿系数为68%,故二人前8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1人计算为198384元(24798元/年×8年),王之菊后12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为202352元(24798元/年×12年×68%),被扶养人生活费总损失为400736元,***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60294元(400736元×40%);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40074元(400736元×10%)龙港纸业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80147元(400736元×20%)。
第七、关于***的交通费损失。***因伤住院229天,主张交通费1000元处于合理范围,故***应赔偿***交通费损失400元,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交通费损失100元;龙港纸业赔偿***交通费损失200元。
第八、关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因伤致残,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对其本人及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盛世普天威海鑫安分公司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5000元;龙港纸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万元。
综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60971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损失121942元。
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9160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290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80元。
三、***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215146.5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53786.6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107573元。
四、***赔偿***误工费损失24011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误工费损失6003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12006元。
五、***赔偿***护理费损失13826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护理费损失3457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护理费6913元。
六、***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160294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40074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80147元。
七、***赔偿***交通费损失400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交通费损失100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损失200元。
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万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5000元;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万元。
九、***应赔偿的总数额需扣除146115元。
十、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九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连带负担;诉讼中鉴定费6515元,由***负担1955元,***负担2606元,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鑫安分公司负担652元,龙港纸业负担1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