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002行初55号
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
委托代理人杜祥国。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郭贤杰。
委托代理人李松威。
委托代理人刘菲。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黄天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艳茹
人民陪审员 刘 甄
人民陪审员 崔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雪